湛江市教育局督导室:
根据学校申报情况,经研究,定于今年12月对湛江市爱周中学、湛江市第二十中学等2所学校进行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粤教督〔2006〕29号)、《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实施细则》(粤教研〔2008〕7号)、《关于调整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有关要求的通知》(粤教评〔2009〕4号)和关于调整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有关操作方法的说明。
二、评估时间
本次评估共一组,2012年12月23-26日,湛江市爱周中学;2012年12月26-29日,湛江市第二十中学。
三、有关事项
(一)参加评估的专家于12月23日下午2时在省教育研究院(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4号)3楼会议室参加专家组评估预备会议。请湛江市爱周中学派车于当天下午2时30分到达上述地点接专家组成员。请湛江市第二十中学派车于12月26日下午到湛江市爱周中学接专家组成员。
(二)每所学校评估时间为3天(不含转点时间)。具体时间安排由评估专家组与湛江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联系。
(三)评估专家的往返交通、食宿及评审劳务费等费用由受评学校或主办单位解决。
(四)有关单位、受评学校、专家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规定,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粤教评〔2005〕17号)和《关于建立教育评估工作情况反馈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9〕7号)的规定,确保评估的公正廉洁。对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违反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件2中的“工作情况反馈表”于评估工作结束10天内由各市有关部门盖章后统一报送到省教育研究院教育评估室。
联系人:许世红;电话:020-83525485。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doc
2.关于建立教育评估工作情况反馈制度的通知.doc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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